危险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按照集团公司明传发电(中油质安传字[2004]12号)和集团公司炼化销售检维修安全工作电话会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作业施工,必须按本规定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才能进行特殊危险作业。

第三条 特殊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所进行的特殊作业,特殊作业包括工业用火、工艺点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作业、起重作业、爆破等危险作业。

公司级关键生产装置为:常减压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溶剂脱沥青装置、聚丙烯装置、气体分馏装置、产品精制装置、110千伏变电所。

公司级重点要害部位为:常减压装置热油泵房、常减压装置冷油泵房、催化裂化装置气压机房、催化裂化装置油浆系统、催化裂化装置热油泵房、催化裂化装置四机组、催化裂化产品精制及酸性水汽提、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压缩机房、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反应区、催化重整和柴油加氢精制联合装置加热炉区、溶剂脱沥青装置溶剂增压泵、油品车间液化气罐区、油品车间汽柴油罐区、火炬、装洗车间原油罐区、装洗车间装卸油栈桥、装洗车间液化气充装站、自控中心DCS机房、动力车间锅炉、供排水车间隔油池、供排水车间污水处理场。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要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资质,尤其从事压力容器、管道等危险性特别大的施工作业,资质要求更高,应该具备中油甲级施工单位或者类似的资质。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施工两书(施工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齐全;

(四) 具有从事与本次施工相同或相近的施工作业经历;

(五) 制定了详细的施工方案和QHSE风险预案,并经相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

(六)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能够认真落实,责任到人,满足施工方案和QHSE风险预案要求;

(七) 施工所用工、机具齐全,且符合安全规定;

(八) 必须开具相应的施工作业票。

第六条             施工单位除了满足第五条要求的条件外,施工人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能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

(一) 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 ,要有教育记录;

(二) 要有各种相应的操作证,并凭证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三) 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其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条             危险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安全质量环保处领取危险作业许可证,按照危险作业许可证中对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由施工单位领导在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二)  由施工主管单位对施工单位满足危险作业许可证中施工人员和施工队伍的要求进行落实确认,如符合要求,施工主管单位领导在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  工程所在单位及与工程相关的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确认,如符合要求,单位领导在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四)  由安全质量环保处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施工主管单位和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如施工单位条件改变,不再满足本规定第五、第六条的要求,应没收危险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复验符合要求后,归还许可证,再重新开始施工。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章行为,每一项处罚200元。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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