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1日

  (五)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运行时水质要求,必须符合GB15760-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2、锅炉用水必须经过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系统、水质化验,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水处理管理制度、化验员岗位责任制、水处理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

  4、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性质要求,对锅炉原水、给水、锅水、回流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化验时间、项目、数据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5、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动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设蒸汽取样装置。

  6、水质化验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7、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但必须做好加药、排污和和清洗工作。

  8、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采用锅炉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内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

  9、对额定蒸汽发量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配置除氧设备。

  10、专职或兼职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11、水质化验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保证锅炉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

  12、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严重腐蚀及树脂中毒。

  13、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给  水

锅  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

≤1.6

1.6

≤2.5

≤1.0

1.0

≤1.6

1.6

≤2.5

悬浮物、mg/L

≤5

≤5

≤5

 

 

 

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容解氧、mg/L

≤1.0

≤1.0

≤0.05

 

 

 

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3000

2500

SO32-mg/L

 

 

 

 

10--30

10--30

PO43-mg/L

 

 

 

 

10--30

10--30

相对碱度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铁量、mg/L

≤0.3

≤0.3

≤0.3

 

 

 

  14、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下表。

 

 项目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g/L

≤20

--

总硬度,mmol/L

≤4

--

总碱度,mmo/L

--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

5000

  (六)  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清洁卫生工作是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依靠司炉人员共同搞好。要求做到锅炉房清洁、工具、用具、煤场、煤渣堆放整齐,消除泡、冒、滴、漏。

  2、当班人员应打扫操作室卫生,保持控制柜表面干净清晰,液位计、电极压力表、压力表等清晰可见,对辅机设备、鼓引风机、循环泵、阀门、轴承座、电动机、等设备经常揩擦清洁。

  3、保持炉前清洁卫生,并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积油。

  4、每周由锅炉房负责人员组织清洁大扫除。

  5、锅炉房卫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清洁、道路畅通、工具用具、消防器材等摆放整齐;

  (2) 锅炉外表、附属设备、操作台等无积灰、无油垢;

  (3) 温度计等仪器清晰明亮;

  (4) 锅炉房内无杂物。

  6、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七)   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重要部门,非工作工员与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锅炉房内。

  2、锅炉房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要求,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3、对入炉的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等)混入,造成事故;在清除炉渣灰时,要注意熄灭余火。

  4、有机热载体不得超温、超压运行,有机热载体的出口温度和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5、有机热体锅炉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焊、割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6、维护保养好锅炉房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变动;司炉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7、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停炉期间必须有司炉人员监视管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有机热载体(导热油)着火时,严禁以水作灭火剂扑救。

  9、低位储存油罐与热载体炉之间必须有防火墙隔离。

  10、锅炉房内的安全保护措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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