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 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X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