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5日

   第四条  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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