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