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1日

  3.2 气瓶的要求

  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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