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出租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出租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