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2日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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