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验大修效果。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  余热锅炉是炼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余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进行检修和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竞赛,使之经济合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开停炉台帐,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 ,考核控制非计划停炉。
        第二十七条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在4~8kPa,按设计要求控制好入炉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径,石灰石系统应投入运行,二氧化硫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第二十九条  锅炉设备维护
         1、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2、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3、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锅炉设备检修
        各检修单位应按集团公司统一编制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相关锅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修。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能实施。
        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一条 锅炉设备检验
        使用单位应按《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锅炉检验前,应由检验单位编制锅炉检验方案,使用单位配合检验。
        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锅炉检验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并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安全附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阀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
        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第三十五条 压力表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汽包、过热器、省煤器上压力表的“红线”应直接标记在表盘上),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条 水位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 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 mm。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第三十七条 保护装置
        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七章  汽水品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 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第四十一条 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确定化学清洗方案,并由具有锅炉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化学清洗。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要对锅炉的给水、炉水、蒸汽的化验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合格率。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及运行情况的检查,或与公司组织其它检查任务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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