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8日

        1.清灰周期规定
        正常情况下,除瓶片S3装置外,以热效率作为确定清灰时机的标准,当热效率降至下列情况时,相应生产中心应在两周内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瓶片S3装置热媒炉至少一年安排一次热媒炉炉管清灰。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7.0%。
        2.清灰过程及效果监控
        各生产中心应对清灰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对清灰前后的排烟温度、热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行比较,应确保清灰后至少达到以下效果: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200℃。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为确保氧含量分析准确,氧分析仪应安装在空预器与烟气进口间的烟道上。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周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正常运行时若氧含量波动较大,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水务中心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定期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各中心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及进行油气转换时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气)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露点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七)根据烟气露点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八)在无风,环境温度为27℃条件下,炉顶、炉壁及热烟风管道外壁温度应不超过80℃,炉底外表温度不超过90℃。设备维保人员应定期/每周对炉顶、炉壁及炉底外表温度进行测量,测量数据保存在控制室内。生产中心操作人员进行巡检时应注意观察炉体温度的变化及燃烧器和风道的振动情况,通过观火镜观察炉内燃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九)燃油有机热载体炉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3%~5%,燃气加热炉应控制在2%~4%;CO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十)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每批购进燃料油进行品质分析,并建立台帐。一般燃料油中硫含量应不大于1%,机械杂质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和机械杂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有机热载体的品质分析,如有两项指标分析不合格或裂解成分超过10%则应部分再生处理或部分更换。
        (十二)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或因设备存在缺陷等情况下需维持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应实施特护运行,生产中心应制定特护运行方案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设备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日常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修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的检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执行,检修前与炉内相连的工艺管线应加盲板隔断。
        (二)有机热载体炉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将修理或改造方案报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并由施工单位报扬州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每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风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四)
        有机热载体炉检修后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验收,形成相应记录,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核
        各生产中心每月应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按《设备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频次对公司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一次专业管理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何宁溪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