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验费用按开具的(地税)发票,由使用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审核,财务核销。
3.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需有明显标识。检验机构应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标识。
第六条 气瓶运输、装卸
1.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气瓶和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押运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
和检查。
2.气瓶装卸、运输和装卸气瓶时,附件、防震胶圈需齐全、完好。
第七条 气瓶储存
1.充气气瓶(满瓶)应当有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气瓶立式放置。具体要求如下:
A.在墙体上方设立1-2处通风口,直径Φ≥40cm或40*40cm2。
B.加装防爆型轴流风机.
C.地面辅设5mm厚胶皮。
D.安装户内型LPG报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备2-4只灭火器。
F.存放距暖气片1m以上。
2.库房存放数量:按实际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备用气瓶分开,二者之间应有0.8米的通道,并标识。
3.有气气瓶(空瓶)使用单位集中暂时存放在液化气站内;对未充装的新瓶,可按钢铁类物资另行存放。
4.报废气瓶(指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期不再检验的气瓶),集中到液化气站内,需作无害化处理,即:拆除角阀、破坏母螺纹,瓶体充满水,并标识,作移交物资处回收处理。
第八条 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严格在气瓶本体上动电气焊作业;
2.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不准用铅丝捆扎软管接头,不准用高于40℃的热源给瓶体加热,气瓶与灶具距离在1.5m左右。
8.并联使用气瓶时,随用随关,并标识。
第九条 处罚
1.公司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公司“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矿区事业部“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2.公司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隐患程序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矿区事业部级安全隐患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3.因管理不善,发生气瓶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安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