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滑索的所有者,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四)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五)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滑索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
,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
(一)建立安全
,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滑索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运营的滑索,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检除包括月检内容外,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探伤抽查,必要时可对滑索进行载荷试验。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
3、滑索全线钢丝绳、绳索、锚固和乘坐物;
4、基础情况;
5、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变形、磨损等异常;滑动转动是否灵活,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6、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是否对滑行有妨碍。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各易磨损件状况;
3、乘坐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4、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 8408-2000中7.12表10的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
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坐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4级)天气时,不得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条 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乘坐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