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7日

 

 
监检项目
类别
监检内容及要求
确认签字要求
        
设计单位资格
B
图样审查: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并应有设计、校对、审核等有关人员的签字。
图纸审查记录
容器类别划分
B
铸铁烘缸的类别划分应符合《容规》的规定。
制造和检验标准
B
设计图样所选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标准,不能使用已废止的标准。
设计文件变更
B
审查设计变更文件的符合性。受检单位改变铸铁烘缸的结构(或材料)时,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设计图样符合要求,监检员在见证文件上签字确认。
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证明、复验报告
B
材料:
1缸体、罐盖铸造时,试棒应符合以下规定。
1)浇注缸体时,应至少浇三根单铸试棒浇铸,单铸试棒的制备应符合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拉力试样采用GB977规定的B型试样。
2)每个烘缸至少进行一根试样的拉力试验,检验标准按GB9439的规定执行,若三根拉力试样均因有铸造缺陷使试验无效时,应从冒口上取三根拉力试样重新试验。
3)铸造单位应按炉进行化学成份分析,并出具化验分析报告。
2 检查烘缸各部件的时效处理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所有紧固件应符合设计图样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进行发黑处理。
试验报告上签字
材料标记移植
B
材料标记要清晰,监检员应核对烘缸部件上材料标记,是否齐全。
审查主要受压件检查记录
部件检查
铸造、加工质量
B
1抽查各部件在铸造过程中的工艺执行情况。
2检查缸面的补孔质量,应满足QB2551-2002《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缸体加工后,缸面硬度应达到HB170—240。
4检查烘缸的加工质量应符合“QB2551-2002的有关规定。
检查检验记录
平衡试验
静、动平衡试验
B
外径≤2000mm时,当车速≤300mm/min时,以及直径>2000mm时的烘缸,当转速≤100r/min时,应进行静平衡校核,其剩余不平衡量应不超过烘缸自重的0.0005
试验记录
B
外径≤2000mm时,当车速≤300mm/min时,以及直径>2000mm时的烘缸,当转速>100r/min时,必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平衡品质不低于QB/T3917-1999规定的G4级。
试验记录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
A
1监检人员必须确认需要监检的项目均已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2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试验程序、环境条件等,试验结果应符合《容规》等有关规定,合格后,监检员应在厂方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水压试验监检记录表》。
压力试验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出厂资料
出厂资料
B
监检员审查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各责任人员均履行了签字手续,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图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盖监检员章
铭牌
铭牌
B
监检员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铸铁烘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两份发送受检单位,一份存档。
加盖“检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对工厂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检查工厂在制造过程中质保体系是否运转正常,记载是否有应整改和加强的问题。
5.2 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
5.2. 1监检项目分类: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6判定准则判定依据
6.1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6.2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
6.3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6.4监检人员应监督检查受检单位进行问题整改,确认整改结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反馈。
7记录与报告
7.1铸铁烘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SDTJ/XZ-RQ-028-01
7.2水压试验监检记录表                                 SDTJ/XZ-RQ-028-02
7.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SDTJ/JLJ-RQ-001-02
7.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SDTJ/JLJ-RQ-001-03
7.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SDTJ/JLJ-RQ-001-04
8后处理
8.1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8.2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起草: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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