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总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13日

        第十八条 供热总站综合部,负责各成本消耗的原始记录的统计;检查、分析供暖成本执行情况,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供的有关资料负责。
        由于统计资料不及时、失真而造成损失,发现成本超支而未及时分析,致使成本升高或成本不实,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总站技术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检修工艺、焚火标准、设备质量、主要消耗和设备利用等技术经济定额及指标,并及时检查分析各供热站执行情况,采取技术改进措施,做到优质、低耗和设备正常。
        由于检修工艺和设备管理不善、检查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供暖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材料供应站(托管供热总站材料采购),合理组织物资采购、运输,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和原材料质量;确保供暖用煤的质量、数量;认真实行材料计量验收、限额发料,定期盘点制度。
        由于管理不善,物资采购价高、质量低劣、超定额亏损,材料消耗失控及帐物不符等,造成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实施供暖成本管理奖励、考核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供热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应由各供热站站长直接领导,供热站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车间成本核算,业务上受财务部门领导。各供热站应根据供热总站下达的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工区、班组或个人,并进行分析、考核执行情况。
        由于供热站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成本计划,供热站站长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供热站的供暖工区、班组,应在工班长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本工区、班组成本消耗定额的实施及成本指标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将供热站下达的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锅炉房、每个班组或个人。加强夏季供暖设备的维修、检修以及冬季焚火作业的现场监控,不断提高供暖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安全,减少停机率;冬季供暖焚火过程中,根据气候情况,在保证优质供暖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供暖设备的运行,最大限度节约供暖成本。
        由于工区、班组主观原因未完成经济指标,工班长及相关的操作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供热总站进行成本考核,应根据当年供暖条件的实际情况,即年度室外温度的综合因素,分析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评价办法:
        (一)冬季供暖用煤、水、电以一个焚火期作为一个评价周期。1、以室外温度作为评价依据:中心下发的供暖用煤、水、电成
        本消耗指标,以全年室外最低温度不超过正常供暖温度(零下20℃)的气候条件下为依据,如室外温度超过零下20℃,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均作如下调整:
        全年计划平均单天成本=供暖计划消耗总成本/180(元/天)
        全年计划修正成本A=计划平均单天成本×正常温度天数+计划平均单天成本×(1+超出温度/10)×超温天数(元)
        2、以供暖面积作为评价依据:年终供暖面积与中心下发成本消耗指标时期供暖面积发生变化时,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应根据供暖面积的增减进行相应调整:
        计划平均单耗成本=计划消耗总成本/180 /供暖面积(元/天*m2)
        计划修正成本B=计划平均单耗成本×供暖面积增减值×75
        3、以供暖天数作为评价依据:中心下发的供暖用煤、水、电成本消耗指标,以供暖日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依据,供暖日期提前或者延期,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均作如下调整:
        计划修正成本C=计划平均单天成本×供暖增加天数总和
        最终考核评价的综合成本=A+B+C
        (二)设备维修材料消耗成本以年终财务部决算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供热总站对各供热站及职能科室,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成本责任的考核,考核应与经济利益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各供热站及职能科室应充分发动职工,在开展班组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群众性的考核和奖励,藉以广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供热总站应建立定期成本分析制度。供热总站的成本分析,应由站长主持,主管生产的副站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财务部门提供分析资料。各供热站成本分析,应由各供热站站长主持,成本核算员提供分析资料。工区、班组经济指标分析,应由工、班长组织。
        第二十七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供暖设备维修成本消耗情况的分析;
        (二)供暖焚火煤水电成本消耗情况的分析;
        (三)供暖设备维修成本消耗情况的评价;
        (四)供暖焚火煤水电成本消耗情况的评价;
        (五)成本超支或节约的原因分析,确定今后供暖成本管理的重点,提出供暖成本管理改进的办法。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供热总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中心领导、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中心按照年度供暖成本节约实际金额的20%对供热总站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配原则: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作为中心和供热总站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一次性奖励金额的90%作为各供热站的奖励金额。各供热站的奖金分配按照节约成本所占总节约成本的比例分配,各供热站的人员奖金分配方案可参照供热总站管理人员奖金分配方案进行,原则上供热总站不参与各供热站人员奖金的分配方案。
        供热总站管理人员奖励分级系数:按照人均奖励金额计算
        站长:2.5                   副站长:2.0
        职能部门部长:1.5           项目负责人:1.5
        一般管理人员:1.0
        第三十条 惩治办法:
        按照年度成本超支金额的10%进行一次性惩治,惩治原则与奖励分配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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