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用安全状况等级来表示。安全状况等级划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四个等级,其代号分别为1、2、3、4。
第2条 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条件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工业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工业管道:
(1)新建、扩建的工业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工业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结论为三至六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存在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及其他严重缺陷等问题,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单位检验,可在一至三年检验周期内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工业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的工业管道。
第3条 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由承担该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负责评定,在《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注明“安全状况等级”。新建、扩建的工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由承担该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负责评定,在《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上注明“安全状况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