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 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脚手架;
3.1.3 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露率、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3)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登记证;
(5)全面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6)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7)运行记录(包括包括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8)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3.1.4 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1.5 依据检验单位的提出的检验辅助要求,做好检验辅助工作。
3.2 检验单位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3.2.1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好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3.2.2检验人员应审查3.1.3规定的资料,其中(1)至(3)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3.2.3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安全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参与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
,要求自觉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规定。
3.3 现场检验员在检验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熟悉检验方案及3.1.3条规定的资料。
(2) 检查使用单位在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不能保证检验质量,不具备检验条件时有权拒绝检验。
3.4 检验程序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检验中与检验方案相比有检验项目增加或减少,检验范围扩大或缩小,并对检验结论有影响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告知检验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使用单位。
3.5 检验内容
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3.5.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 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 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
3.5.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其他有效的检验检测方法。
3.5.2.1宏观检查。
宏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3.5.2.1.1外部检查
(1)夹套对接焊缝、角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2)检查夹套体表面的有无变形、腐蚀、机械损伤和泄露;
(3)查看夹套体表面是否有结露现象;
(4)检查设备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
上述项目以发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3.5.2.1.2结构检查
(1)绝热夹套的形式;
(2)支座形式;
(3)安全阀和爆破片连接形式;
(4)法兰;
(5)静电接地装置。
上述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再检时,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3.5.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3.5.3.1压力表
压力表应符合《容规》第160~16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