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相应受检企业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 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 监检内容
1. 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监检项目和方法
1. 图样资料审查
(1) 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 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 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 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5) 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6) 焊工钢印检查。
(7) 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 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9)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0)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 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审核。
(13) 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 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3. 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5) 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6) 焊工钢印检查。
(7) 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9)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 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2) 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 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4. 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
(5) 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6) 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 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 管子通球检查。
(11) 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6. 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 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 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 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 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 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 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 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9. 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 质量手册;
(2) 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 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 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 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 锅炉的生产计划;
(8) 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 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 图样资料审查
(1) 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 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 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 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 焊接
(1) 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