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风场、项目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负责本风场、项目部的具体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风场专责人应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督促计划落实。及时、准确的统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数据并分析、总结,按时上报至所在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专责人;
2、项目部结合风机投产验收,严格实施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各项检测的指标记录。对于不符合自动控制标准的风机严禁投入试运行。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培训。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升压站行车、助爬器、风机升降机、卷扬机、风机检修吊机等装置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选型、基建管理、运行管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及特种设备反事故措施管理等方面;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风电公司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设备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各企业应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各风电公司应配合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地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标准、规程、制度,对所属风电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风电公司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相关部分的产品说明书、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事故故障和缺陷记录、检查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第十五条 各风电公司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常用规程:特种设备技术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装置检验规程、装置评价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各种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六条 各风电公司应加强对本企业设备异常(事故、缺陷和障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新能源公司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的特种设备的设备异常信息,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加强技术分析,总结典型故障设备的特点。
第五章 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及运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并针对特种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特种设备的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特种设备适应性。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机构有关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在确定设备选型时应征求特种设备专业人员意见并征得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选用成熟可靠的特种设备,对主设备及其他重要的特种设备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早介入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新安装的特种设备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特种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一)特种设备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特种设备安装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三)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四)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取得使用合格证。
(五)不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管理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新投入的特种设备应按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严格履行检验取证手续,并向新能源公司备案,防止技术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投入风电场运行;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检验取证的特种设备可以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报告,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投入风电场的特种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投入风电场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装置的设备技术档案,并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公司实行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特种设备管理专责人对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情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督促对存在的各种缺陷采取措施并及时消除。对特种设备的多发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设计及设备质量方面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管理特种设备的运行规程、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规程的修编、执行情况及特种设备的检验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运行及检修维护等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据风电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经评估应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反措、影响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装置,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风电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