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带压抽堵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范围内,涉及各车间、科室及其相关方的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危险介质:指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的气体。如煤气、氮气、氩气、氧气等。
2、危险作业:指某些特定活动存在人、物、环境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活动。如危险介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3、甲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未经吹扫的危险介质管道、洗涤塔、水封、滤清器及炉、窑、塔、斧、沟、槽等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空间内部作业;带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更换孔板、管道搬管、钻眼、堵漏、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4、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已经吹扫和清洗过的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内部空间及周围场所作业;正在运行的危险介质管道上的焊接作业;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吹扫及放散作业;不带压力情况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及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5、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瞬时存在的危险介质作业。包括涉及危险介质排送机间、操作间;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的操作间;厂区危险介质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 危险介质作业内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包括置换、吹扫危险介质)。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阀门后管道压力为正压(微正压)的。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的检修作业。
第二章 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和《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1、在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检修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甲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厂级管理,乙级、丙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车间级管理。其中甲级、乙级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丙级危险介质作业不在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办理范围之内,但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执行《集团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可划分为厂级、车间级管理;厂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厂长最终签批,车间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领导最终签批。
1、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的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运行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2、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3、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由检修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第八条 许可证采用炼钢厂统一下发的模式。
第九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内容周期。
第十条 许可证由危险介质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介质作业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人员清楚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3、确认危险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实。
4、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如:CO报警器、O2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仪、呼吸器、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参加危险介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话。
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安全措施。
3、根据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负责落实。
4、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及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标准。
5、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并备案。
3、负责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
4、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5、负责对参与危险介质作业人员进行
。
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生产运行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介质停送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2、负责危险介质作业时现场联系确认。
3、负责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 设备点检人员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并备案。
2、负责审核危险介质设备设施检修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3、负责向施工检修方,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检修作业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签批人员职责
(1)负责危险作业项目内容准确性最终审核
(2)负责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危险介质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的作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第十八条 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前,用户单位必须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单位负责向检修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和检修前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项目、检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完善的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检修现场负责人。
第十九条 在同一检修作业项目有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由用户单位组织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及负责人,用户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在危险介质区域检修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抽、堵盲板作业前,由用户单位负责填写《盲板作业申请票》,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单位负责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作业条件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4、用户单位要制定盲板作业时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盲板位置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压的或作业管道直径在2m以上的盲板作业必须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到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5、用户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周围40m内不能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上风侧40 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不宜在夜间进行,(如遇突发状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距作业点10m 以外安设投光器;投光器必须采用防爆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7、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报警器,同时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8、盲板作业结束后,《盲板作业申请票》由盲板作业单位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按不同介质要求配备专业工具,如煤气作业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氧气作业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污,在氧气作业现场不准堆放油脂等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条 在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作业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随时检测该作业区域内的氧气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19.5%;需要进入管道及设备空间内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时,必须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线,停送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钉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对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协调。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许可证上的应急救援措施,开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危险介质作业结束后,用户单位负责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留隐患,并及时消除。同时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