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场车修理单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2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落实场车制造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场车制造单位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场车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材料与零部件、作业(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人员管理以及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环节;

第三条 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理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的依据不符合现行法规、安全规范、标准和用户要求;

(二)未按规定进行修理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文件修改;

(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过程)未经责任人员审查确认。

第四条 材料与零部件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三)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材料标识;

(四)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材料存储;

(五)未按规定发放领用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材料代用手续不全。

第五条 作业(工艺)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定期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三)工装模具未按规定做好使用管理检查并记录。。

第六条 焊接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焊工未持证或超项目焊接;

(二)焊接工艺未能覆盖产品制造要求;

(三)未及时规范填写施焊记录;

(四)未按规定进行焊缝返修控制;

(五)焊材管理不符合规定。

第七条 热处理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热处理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热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三)未按规定对热处理外委进行控制。

第八条 无损检测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损检测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无损检测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

(三)设备、仪器和试块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四)检测状态和时机不满足工艺要求;

(五)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对无损检测外委进行控制。

第九条 理化检验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化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

(二)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三)理化试样不符合要求;

(四)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五)未按规定对理化检验外委进行控制。

第十条 检验与试验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检验与试验条件和状态不满足工艺要求;

(三)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第十条 修理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状态标识不规范;

(二)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对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做出规定;

(二)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不符合要求;

(三)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条件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二)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接受监督检验;

(三)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等。

第十三条 叉车专项

更换叉车的防爆部件时,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新部件的防爆级别和技术要求不低于原部件,并且对整车防爆性能的有效性负责,更换记录、部件防爆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观光车专项

修理时应注意:采用自动变速箱的内燃观光车辆,只有当变速箱换挡装置处于停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启动发动机(具有自动启停功能的车辆除外)。

第十五条 其他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通报、预警,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动态风险。

第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例表见附录A18),当修理的场车类别、型号等发生改变可能导致风险指标产生变化时,需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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