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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