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7日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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