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1日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十一、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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