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8日

  第29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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