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联系下属成员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负责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在所联系下属项目 (部门)的贯彻落实。
2.向领导小组提出搞好所负责下属项目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所负责下属项目(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安全工作安排与部署。
4.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各成员。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安全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议题。
4.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保证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经理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下属各驻地项目主要领导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集团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当据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贡。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公司与下属各驻地项目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
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例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
各驻地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项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安全经费
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计划预算,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公司每季度对下属各驻地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情况、安全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或个别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本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捅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
每年度终了进行全年安全检查。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据此制定本驻地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