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驻地项目(部门),经领导小组审定,并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到整改通知的驻地项目应当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领导项目办公室在整改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漠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事故。 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凡在公司生产场所工作的各类人员,上班前不准酗酒。外单位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也要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登记、保管
各驻地项目要及时、准确、认真地做好各项安全活动工作记录。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活动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及各类事故报表等,要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以备检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范围
1.本单位及在本单位辖区内活动的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车辆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伤1--2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 0人(不含1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 0万元(不含1 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 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 0人及其以上5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 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 0--2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 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