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

  2.伤亡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5小时;

  3.重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4.特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3.发生事故单位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电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报集团公司安委会。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小组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74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之规定的。

  2.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是指对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司各部门、下属

  各驻地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即在否决期内,取消各部门、各驻地项目及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员参加年度各类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以及个人职务晋升的资格。

  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驻地单位,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各部门、各驻地项目末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2.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漠视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导致重大、特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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