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机关各部门、下属各驻地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并据此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地项目 (部门)或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
4.在安全技术、企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惩罚
I.公司领导及各驻地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必要时报集团公司批准)。违反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事故统计
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特大、特大恶性安全事故的档案;
2.各驻地项目 (部门)负责建立一般事故、伤亡事故的档案;
三十九条 各驻地项目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详细统计,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档案资料。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公司下属各驻地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