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9日

        第二十一条、安全公里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管理工作由安机科、车队负责。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台帐,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
    一、营运车驾驶员的安全公里,从公司批准单独驾驶后,按实际里程统计。
    二、从外单位调入、聘用的驾驶员,凭其提供的累计安全公里原始凭据和调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承认基本安全驾驶年资。安全公里按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计算。
    三、驾驶员肇事后扣除安全年资,每年折合3万公里(实际行驶超出3万公里部分予以保留),不足3万公里按3万公里扣除。
       四、安全年资扣除标准
    单位(年)
    事故 类别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特大事故 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重大事故 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 全部 全部 全部 2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 全部 全部 全部 15 
     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 全部 15-20 9-14 5-8 
    一般事故  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4-6万元 15-20 9-14 5-8 2-4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经济损失2-4万元 9-14 5-8 2-4 1-2 
     经济损失0.5-2万元 2-4 1-2 0.5-1 0.5 
    轻微事故 轻伤1-2人 2 1 0.5 -- 
     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 1 0.5 -- - 
    五、累计行驶已达100万公里的驾驶员报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需扣除安全公里的,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审核备案。
    六、驾驶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中止聘用的一律扣除原记载的全部安全公里(年资),并不出具原安全公里年资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交客车安全行驶操作规定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情况下,在国道省道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乡镇道路不准超过50公里,山区公路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市区道路不准超过40公里。
    一、公交客车通过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定
    (一)、市区的路口、叉口操作规范(市区路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内)
    1、在道路交通的所有地段中,可以说交叉路口的情况最为复杂,特别是市区的交叉路口,上、下班高峰时段车辆拥挤,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公交客车驾驶员行驶至市区路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车辆要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 通过路口应减速慢行,避免路口行车事故。
    2、市区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直行线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②公交客车通过市区路口转弯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③市区环岛地段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二)、公交客车通过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市区以外地段指昌安、辕门、偏门、禹陵环岛以外地段)
    1、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道路比较宽广,行驶中车辆车速较快,该地段路口、叉口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通过路口处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②市区以外的国道省道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5公里/小时。
    ③市区以外国道省道转盘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三)、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安全操作规范
    1、乡镇道路路口、叉口摩托车较多,而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较差,公交客车经过该地段要预防摩托车事故,公交客车行驶在乡镇道路的路口、叉口时需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①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② 右转弯车辆应让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③ 通过路口遇摩托车应减速礼让,预防摩托车事故。
    ④ 通过路口应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容许鸣喇叭地段多鸣喇叭。
    2、公交客车通过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行驶速度规定:
    ①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直线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
    ② 乡镇道路路口、叉口转弯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一、 公交客车山区道路安全操作规定
    1、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
    2、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弯道行驶必须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转弯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3、 公交客车在山区道路下坡时严禁车辆发动机熄火和空档溜坡。
    三、公交客车站点停靠安全操作规定
    1、停靠站点行驶速度:车辆距前方停靠站点100米时车速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距站点5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距站点20米间距内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进站停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出站起步必须平稳,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30米内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2、公交客车进出站场车速不准超过5公里,中心场地行驶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客车靠站时超车规定:距站点300米内不准超越正常行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100米内不准超越电瓶车,30米内不准超越自行车。
    4、车辆进站停靠:车辆前端1/3对准站牌或站台前端,车辆停靠车身与站台基本平行,偏差不大于5℃,车厢右侧距站台或人行道保持在0.5米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米,车辆停靠车身左侧不得压线,遇停靠站点有临时障碍物时或其他车辆,不能靠站时,允许提前靠站,但离障碍物或车辆距离不得大于5米,。
    5、车辆必须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并行或超越靠站,后车停靠车身前端1/2未进入站台,或车尾在斑马线或路口,须分二次进站停靠上、下客,设站牌候车站第三辆车必须二次停靠上、下客。
    6、公交客车停靠站点,必须有站必(进)靠,不得越站、停靠站点不准超越本公司公交客车(特殊情况除外),车辆进站车未停稳严禁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严禁起步,严禁不按规定站点随意停靠上、下客,车内遇特殊乘客有紧急情况必须就近下车的应选择在安全地段靠边停靠下车,严禁在道路叉口、红绿灯停车时或道路居中等危险地段上、下客。
    7、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微型港湾)停靠时,车辆必须明显进入港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车辆必须进入专用车道行驶(接送车除外)。
    8、停靠站点无下客并且该站点无人员等候时,必须按靠站规范操作,市区站点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市区以外站点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9、公交客车停靠进出站场,停靠站点时乘务员必须按乘务员工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小红旗和喊话器,做好安全提醒操作规范。
    10、车未停稳乘务员严禁开门上、下客,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上客完毕关门后方可提示驾驶员起步,同时提醒站点行人、自行车注意避让出站车辆。
    11、乘务员对驾驶员有未按停靠规范操作要求的,有监督权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屡教不改及时向车队领导反映,共同做好公交客车停靠站点规范操作。
    四、公交客车复杂天气安全行车操作规范
    (一)雨天行车规定
    雨天行车由于路面尘土、油污、轮胎橡胶粉末混合,形似滑剂,使路面滑溜异常;久雨不晴,又会使路肩松软,路面积水;雨中行车视线不清,长时间行车,驾驶员易产生疲劳;雨中行人及骑车者因戴雨帽,穿雨披听觉受到限制,视野受到影响。故而雨天行驶中应做到:
    1、雨天行驶速度限速规定在最高时速50-6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为下降10公里/小时,在最高时速为20-40公里/小时路段,雨天时速应下降5公里/小时。
    2、大雨来临时,应预先检验制动是否跑偏,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3、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及行人动态,提前采取措施;
    4、雨天行车由于“润滑”作用,影响制动效能,并常常引起侧滑,务必谨慎使用制动,严格控制车速,切不可猛打方向急转弯和紧急制动;
    5、久雨天气或大雨中行驶,应特别注意路面是否松软,在依山傍水道路行驶时,不宜靠边行驶和停车(防止坍、塌),超车、会车时尤其应注意;
    6、雨天行车,适当多鸣喇叭,引起行人注意;
    7、注意低洼路段积水,正确估计积水深度,确有把握时,方可低档慢速通过,漫水路面,应充分实地了解路况,切不可盲目通过;
    8、遇特大暴雨时,不应冒险行车,选择安全路段停放并亮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9、雨天行车由于道路附着系数变小,禁止高速行驶,并适当拉大与前车的间隔距离,一般不要超越前车;
    10、雨天行车,注意路边行人,控制车速,防止将泥水溅到行人身上。
    (二)雾天行车规定
    1、雾天行车,视线模糊,视距缩短,故应低速多鸣喇叭,引起行人、车辆的注意,应打开防雾灯和车辆示宽灯;
    2、听到来车喇叭,应鸣号反应,会车时应开、闭灯光示意,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车;
    3、遇到浓密大雾时,应路边停车,亮示宽灯,待情况改善后再行驶;
    4、雾天路滑,应控制车速,避免使用急制动,防止车辆跑偏。
    (三)冰雪道路行车规定
    冰雪道路的特点是轮胎对路面的附着力明显减小,车轮容易空转或滑溜,制动效能低,同时积雪又增大了行驶阻力,给行车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必须做到:
    1、严重冰雪天气,公司安管人员应上路踏看冰雪情况,早上班车待候待命。
    2、行车前做好防滑准备,必要时安装防滑工具,或冰上撒层沙子,以增大附着力;
    3、冰路上起步,车轮容易打滑,因此要控制油门,少踏加速踏板,慢抬离合器,必要时驱动轮下铺垫干草、炉渣、沙子等,以增大附着力;
    4、行驶时车辆应匀速行驶,特别光滑路面应低档慢行,需提高车速时,加油不可猛,防止驱动轮因突然加速而打滑;
    5、正确选择行驶路线,道路中有车辙的应顺车辙行驶,没有车辙应走道路的中间,应尽可能地保持直线行驶;
    6、会车时应提前减速,加大横向距离;如随前车行驶,应加大间隔距离,比平时加大两倍;一般情况下不准超越前车;
    7、转弯时,车速应缓慢,转弯半径要增大,不可急打方向,更不能边打方向边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8、通过桥梁、窄路需减速时,应提前放松油门,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阻作用达到减速慢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制动减速,更不可用紧急制动,如必须使用时,可适当同时辅以使用手制动,以防止侧滑;
    9、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标志,认真判断,不可盲目行驶,应循车辙行驶,不准超车;
    10、长时间在积雪道路上行驶,注意视力保护,配戴防护眼镜和适时休息;
    (四)夏季行车规定
    炎热季节由于温度高,带来发动机功率下降、机件磨损增加和故障频发(如水箱“开锅”、油路气阻、蓄电池缺水、制动效能下降、轮胎爆胎等),给行车带来不利。为此必须:
    1、防止发动机过热-注意通风散热,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
    2、注意轮胎气压和轮胎温度-控制车速,减少轮胎爆晒,避免轮胎爆破,注意前轮花纹是否符合要求。
    3、注意制动性能变化-尤其黑色路面影响更大,提前采取减速措施;
    4、注意道路两旁行车动态和路面堆放的农作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
    5、保持充沛精力,注意劳逸结合,休息睡眠要充足,防止打瞌睡,防止中暑;
    6、采取遮阳、防雨等必要措施。
    (三)冬季行车规定
    冬季天气寒冷,汽车润滑油脂易凝结,燃油雾化性能差,车辆发动困难,行驶阻力大,起步、加速费时。在低温下塑料、橡胶等零部件易脆化、老化,漏气、漏油现象增加,加上转向操纵机件沉重,增加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天气寒冷,手脚易冻,冬服又比较厚实,带来操作不便,挡风玻璃因积霜影响视线。故冬季行车必须做到:
    1、防止冻裂-根据气温使用防冻液或放尽发动机散热器内的冷却水,切不可麻痹大意;
    2、预热升温-做好必要的预热升温工作,方可发动发动机,发动后应稳住油门,均匀慢速运转,切不可猛轰油门,加剧气缸的磨损;
    3、低档起步慢行-待滑脂受热熔化后,机件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正常行驶;
    4、做好防冻保暖工作,门窗玻璃不缺,运营结束收班时应放尽储气筒内的污水;
    5、行驶中注意行人动态-天冷衣服厚实,行动不便,戴帽捂耳,音响信号不清,行人反应慢,路面受冻滑,必须谨慎驾驶,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交客车早晚时段光线不好使用灯光时行车规定
    1、晚上在灯光较亮,道路宽阔平坦的城市间行驶时,可按正常情况驾车,在其它情况下,均应谨慎小心,减速行驶;
    2、会车时,要安全礼让,按规定关闭远光灯,若对方灯光强烈,视线不清时,尤其要注意,必要时应停车避让,切不可盲目行车;
    3、行车至路口、叉口路段或无灯光照明的黑暗路段时,应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应停车察看了解情况,切不可盲目行车;
    4、车辆灯光照明等设施必须齐全,功能、照明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运输安全管理
    1、公交车辆不得承接市区、县域以外的接送业务,域内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通过高危路面,按道路限速标志的70%执行,接送线路、地点按约定执行。
    2、建立长期学生接送业务的,与院校签订承运合同中,双方必须就限载、限速接送秩序、应急程序等方面有明确职责、措施和制约,载客人数根据公交车型核载人数为依据,驾驶员职责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必须达到营运客车三年以上的资质,各车队要做好驾驶员出车前的重点安全嘱咐,确保学生运输行车安全。
    3、车队承接临时性学生接送业务,必须报上一级职能科室批准备案,并签定临时承运合同。
    4、接送车辆必须做好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固定业务原则上做到车辆固定、驾驶员固定、行运线路、接送地点固定。三辆以上接送车辆必须有车队长或车队专职安全管理员带队。
    5、学生接送车出险,不论险情大小,一律按重大行车事故上报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1、营运公交车辆购置、使用、经营方式和结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环节的安全保证因素,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活动。
       2、营运公交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及时分析处理行驶记录信息,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罚。
       3、营运公交车辆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设备齐全。
       4、营运公交车辆严格按核定线路营运,做好出车前、停场时、回场后例行安全检查工作,车辆营运结束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安全有序。
    5、公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六条 、行车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机科、车队必须加强对行车记录仪设备的管理,当作车辆零部件的重要部份,要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二、新购置的营运公交客车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要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四、安机科、车队要根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输任务,对行驶记录设置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时间。
    五、各车队应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对行车记录信息采集,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传,对车辆 行驶予以监督,建立行驶记录仪管理台账。
    六、发现有严重违章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或人为故意制造行驶记录仪故障、改动记录信息的要予以处理。
    七、凡发生行车事故,车队安管员必须提供肇事车辆的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行驶速度。
    八、对行车记录仪采集数据分析超速的车辆,根据超速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制度
    一、行车事故的处理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
    1、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变动位置。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车队领导和安全机务科。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撒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报告本车队安管人员。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 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撒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需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理赔的要报告本车队。
    二、各车队接到驾驶员或乘务员行车事故报案后,要询问出险时间、地点、性质、伤亡人数、车辆损失和出险简要经过情况,判断事故类别,作出处理意见,提示驾驶员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照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派员或安管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处理现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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