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公交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9日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发生各级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出险车队应派车队安全员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会同保险公司 或本公司安全统筹对车辆损失评估,由车队安全员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2、重大事故(包括客车驶出路外、侧翻有无损失 ):出险单位的车队的安全员、安全机务科长、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3、特大事故(包括车辆翻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经理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现场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事务活动。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安全机务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报案,办妥有关手续。
    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书面经过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的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当事人;及时向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咨询情况和勾通信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电告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室和安全机务部,并在6小时内报送肇事报告单(快报)报集团有限公司。
    七、发生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预付事故押金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垫付。
    八、在行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安管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利益。
    九、事故结案后,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各种有关单据整理齐全,按索赔要求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统筹中心及保险公司,及时办理事故索赔。
    十、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好坏、认识态度、对照事故处理规定作出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材料整理归档,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综合性事故结案报告(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行车事故结案后,根据有关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赔偿法律文书由单位职能部门按照保险条款和集团公司统筹办法向保险公司 、安全统筹部门进行理赔。驾驶员按《安全目标责任书》和工奖考核办法内容考核,对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免赔和不能理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1500元至5000元以内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70%;负主要责任承担50%;同等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承担10%。
    2、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后5000元以上部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承担50%;负主要责任承担30%;负同等责任承担15%;负次要责任承担5%;
    二、经济责任制经营车辆肇事驾驶员经济责任追究:
    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免赔和不能索赔免赔和不能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制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
    2、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责任大小,对企业利益、形象损坏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给予经济处罚。
    单位:元
    责    任  事故类别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特大事故  10000 7500 5000 2500 
    重大事故 死亡2人或重伤5-10人 7500 5000 2500 1000 
     死亡1人或重伤3-4人 5000 2500 2000 800 
     客车驶出路外、侧翻不论有无损失 1000 800 500 200 
    一般事故 重伤2人或轻伤5人以上,损失4-6万元 800 600 400 200 
     重伤1人或轻伤3-4人,损失2-4万元 400 300 200 100 
     损失0.5-2万元 200 150 100 50 
    轻微事故 轻伤1-2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100 80 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事故处罚金额加倍:
    1、 肇事后事故责任人不报警、不向单位报案,草率私自了结,留下后患,扩大损失的;
    2、在重大节日、“黄金周”运输、“春节”运输、安全竞赛等安全严控时段肇事的。
    四、无证驾驶除按交警部门规定处理外,要严格按经营合同加强管理和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除按以上处罚外,事故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性质严重的对经济责任制车辆按经营责任人方违约终止经营合同。
    五、肇事驾驶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和处罚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分、处罚;一般事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2、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文实施处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
    1、公司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
    2、安全生产督查组视情指派专门督查组对各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职责: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的处理情况;
    (6)驾驶员的 、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车辆的维护、年检、例检和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8)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落实情况;
    (9)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0)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翻车事故进行全面的事故原因督查;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4、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督查组签发给被查单位督查通知书(附表),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5、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教育,并令受检车队落实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书面上报公司督查组;
    6、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车队及车队责任人不得参评当年公司的任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给车队责任人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作年薪中扣除10%---30%的处理。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责任重、特大事故或行车翻车事故公司督查组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车队进行督查;
    2、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大小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作免奖或扣奖处理;
    3、对发生事故的肇事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对重、特大事故督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管理或操作等责任性原因,对车队扣奖500---5000元,当月职工奖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除按督查制度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加强行车安全基础管理,积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的行车安全管理,并在新形势下不断研究新的情况探索新的路子,把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规范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工作内容制度化、管理程序图表化,充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登入安全机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行车安全各类报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各类报表要求进行上报
    1、公司行车肇事月报表
    各单位要根据行车肇事月报表内容,不论事故大小,都要认真逐项填写,对未结案的事故责任,经济损失按估计填报,结案的需要在次月报表上说明。一般行车事故以肇事月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前报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机务部,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按快报要求,立即报告县运管所和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3、行车事故结案报告单
    对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调解处理,保险和统筹的索赔和企业规定的处罚等全过程结案后,按结案报告单内容填写存档,重大事故以上的结案报告单送达一份给安机部备案。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报统筹中心审核后报保险公司索赔,参加统筹的按规定程序到统筹中心办理索赔。
    4、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吸取教训,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调查处理报告书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报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另一份留存。
    5、驾驶员安全公里报表
    驾驶员安全公里是反映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实绩,请各车队必须如实填写,报公司安机部。
    6、驾驶员车辆动态月报表、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情况月报表、未结案事故月报表、车辆技术状况动态检查月报表、机件事故(苗子)月报表、 车辆维护检测年审情况月报表等报表由公司安机科在次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二、行车安全基础台帐。
    各车队对各项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内容和要求进行系统分类,分别集中成册, 并确保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工作系统资料积累完整,为分析、总结、检查、考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台帐按绍汽集司发[2005]41号文内容,建立驾驶员一人一档、车辆一车一档、事故一事一档(附表式),其它主要有:
    1、车辆台帐;2、驾驶员台帐;3、行车事故台帐;4、驾驶员名册;5、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安全会议记录;7、 培训记录;8、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9、安全活动补课、谈心、家访等活动记录,10、安全竞赛活动记录;11、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12、各级安全检查、考核记录;13、事故隐患通知和整改记录;14、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决定的资料;15、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违纪、肇事人员的处理等资料。等等。
    三 、行车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国家、行业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2)与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措施。
    (4)行车安全各项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等资料。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等文件。
    (6)原已使用过并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有关行车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按照公司与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和平时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应组织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行车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造成使企业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责任大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
    一、奖励
    (一)公司对于行车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队、集体、个人给予定期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各车队在年终考核无重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其它安全指标均低于考核指标的,按车队经济责任制规定奖励。
    (三)驾驶员在年度或安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红旗车、优秀、先进或优胜个人的,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四)营运车驾驶员,在本公司累计安全行驶里程达100万、150万、200万公里三个等级的,公司每年度应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领荣誉证和荣誉牌,发荣誉牌、证后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裁减安全公里或严重违章受处分的,应收回荣誉牌、证。
    (六)对安全公里分别达上述四个等级,并颁发荣誉牌、证的驾驶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100万公里以上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
    (七)凡对公司行车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分别对车队和个人分别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 ,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者依法惩处。
    1、处分分为:扣奖、扣违约金、降薪、降星级、停职、调离、解聘或解除合同。
    2、对所属车队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车队扣安全风险金。
    3、对安全注册主任和安全员考核根据各车队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外,按照集团公司聘用和考核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下列行为的给予20-2000元经济处罚或扣除违约金:
    (1)安全活动无过缺席的;
    (2)经常超速,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超速50%以上的;
    (3)驾驶员擅自调开营线路的;
    (4)经查实行驶记录仪,人为故意损坏或安装控制开关的。
    四、、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后,在驾驶岗位的一律作解聘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2)对在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或发生三次轻微事故负主全责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聘;
    (3)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同等(包括同等)责任的给予解聘或解除合同;
    (4)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纪违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停职、调离或解除合同。
    (5)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6)驾驶员违章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0分以上的(不含10分);
    (7)发现持有二年及以下驾驶证或持假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应聘上岗的;
    (8)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任驾驶岗位的。
    第五章   车辆保险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凡公司营运车和非营运车,都必须参加保险,相关规定按“集团公司安全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 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第十三号]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度等,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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