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9日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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