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9日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⑴丢失驾驶证;⑵丢失行车证;⑶丢失营运证;⑷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⑸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
        2、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废旧配件、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液罐车乱排乱放污水和大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液体外漏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在家属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
        六、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车场内。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车场,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
        七、对在处级单位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抽查)、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工程部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加倍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基层队干部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九、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授予工程部“安全卫士”,并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选安全先进时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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