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9日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 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 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 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 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 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 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 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 “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 “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 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 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 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 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 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 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 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 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 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 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 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 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 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 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6.8.6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6.8.7 任何领导干部和个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装载,违章行车。
        6.8.8 任何乘坐人员不得强迫或怂恿驾驶人员违章行车,在驾驶员违章行车时,乘坐人员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停止违章行为。
        6.8.9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确保机动车辆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合乎要求,轮毂及底盘各部螺丝无松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小型车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行驶中与前车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8.10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长途行车时,凡车上设有安全带的,驾车人和乘坐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6.9 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机动车辆
        6.9.1 机动车辆调派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实行出车路单(派车单)(见附表 7 )和长途机动车辆严格审批制度。
        6.9.2  各级用车单位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签批,无调度部门的零散机动车辆单位,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6.9.3  生产用机动车辆调派由生产调度部门负责。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部门)向基层机动车辆单位(车队)或机动车辆调派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机动车辆长途用车申请栏,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路单必须标明用车时间、工作项目、到达地点。
        6.9.4严格机动车辆派车制度,任何驾驶员无权在没有得到车管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将机动车辆驾出指定停放点。非执行特殊任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外宿”。 
        6.9.5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由本单位调派机动车辆部门存档备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机动车辆回场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
        6.10.2节假日期间,不值班的机动车辆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定点停放,单位封存机动车辆。
        6.10.3 各单位在收队、机动车辆到达基地后3天内必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按要求把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
        6.11  大型搬迁、吊装和联合作业
        6.11.1 各单位在进行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时要制订详细的吊运计划,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6.11.2 所有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机动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迁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影响因素调研,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由搬迁单位组织制定拉运安全监护措施。
        6.11.4 运输大件物资、设备,必须捆扎牢固。
        6.11.5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设明显标志,注意观察、避让和处理行驶中遇到的电线、树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体。
        6.11.6 大型搬迁行驶遇软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桥梁情况不明时,必须详细了解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情况,选择安全路面通过,严禁冒险穿越。
        6.11.7 大型搬迁机动车辆必须保证机动车辆驱动、制动、转向、轮胎、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行驶在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时,严格按照“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11.9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签章。
        6.11.10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严格按照JT3130《汽车运输规则》以及J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6.12 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认真遵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6.12.2 加强在外值班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所在作业区内部道路交通违章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应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在外值班单位签订HSE承诺书、安全管理委托书,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和派车人,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6.12.5在外值班单位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礼貌行车;尊重当地国家、地方的风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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