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7在外值班驾驶员着装必须符合在外值班单位要求。
6.12.8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安排基层值班机动车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长期值班机动车辆制定管理措施,划定值班区域。
6.12.9长期在基层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年审签章。
6.13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
6.13.1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管子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时原则上避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6.13.2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出车,必须保证机动车辆性能完好。
6.13.3 能见度低时要限速行驶:当能见度在100~2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60km、大车4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30km、大车20km;当能见度在50~1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40Km、大车3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20km、大车10km;;当能见度低于50米时,各单位控制机动车辆出行,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领导签批。
6.13.4 在雨天行车时,红泥路面要严格执行晴通雨阻规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泞路面行车,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正确利用制动,严防溜滑。必要时,应加装防滑装置。
6.13.6 在泥泞滑路和便道上行驶时,要提前换入低速档,少加油慢通过,不能加大油猛冲,更不能中途换档或停车、起步。
6.13.7 在遇暴风雨视线不清时,一定要立即停车避让,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时,在继续行驶,绝不冒险行驶。
6.1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14.1 机动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年度检验。
6.14.2 机动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物资装备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并建立档案。
6.14.3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14.4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6.15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单位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机动车辆租用事宜签订机动车辆租用合同,明确责权。
6.15.2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
6.15.3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详细了解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检验。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营运证以及相关的道路运行证签。运输危险品(油品、炸药、雷管、有毒物资、放射性物资等)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15.4 企内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在驾驶外租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内部颁发的“准驾证”(临时准驾证)。
6.15.5 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执行GB 7258《机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16乘员安全管理
6.16.1乘员乘坐机动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16.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6.16.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机动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6.16.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16.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6.16.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6.16.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17交通
6.17.1建立、健全交通
培训制度。交通
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驾驶员、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
6.17.2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
内容;交通法规、交通规定、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6.17.3要组织单位职工(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每年一次,专职驾驶员每季一次进行交通
培训,并记录存档。
6.17.4要利用驾驶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场所,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6.18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6.18.1一般规定
6.18.1.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机动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6.18.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6.18.1.3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机动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6.18.1.4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6.18.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机动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6.18.1.6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8.1.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机动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6.18.1.8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6.18.1.9除特别规定外,机动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18.1.10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6.18.1.1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18.1.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机动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6.18.1.13装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6.18.1.14运输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6.18.1.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机动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6.18.1.16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6.18.1.18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6.18.3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8.4条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6.18.5条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6.19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管理
6.19.1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6.19.2应根据不同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19.3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机动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6.19.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9.5特种机动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6.19.6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19.47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6.19.4物探队钻机车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配备有效的防触电高压报警器,并采取人工监护制度。防止高压触电。
6.21气田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气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6.21.2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
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责任人。
6.21.3专业搬迁运输车队、钻前队、固井队、压裂队、物探队、测井队等大型货运车辆和特种作业车辆较集中的施工单位,除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术服务队伍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气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
6.21.4气田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遵从以下要求:
6.21.4.1 气田道路按照等级分为沥青路、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均有爱护和管理道路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破坏道路的行为。
6.21.4.2气田道路建设应根据井位分布和周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级和转弯半径,充分考虑周围农田灌溉等对道路的影响。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道路的指令,确保道路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通车前,由分公司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6.21.4.3道路建成后应尽快做到设施配套。合理设置路标、路牌,主要分叉路口应在路牌上绘制明显的导向图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段应根据路况设立车辆会车点;会车点宽度和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停、站的需要;路面转弯处应加设会车区或会车点。
6.21.4.5遇有放射源库、火工品库、集气站、加油站等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6.21.4.6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路面和路段状况,协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设立限速标志。
6.21.4.7分公司应根据气田发展状况,及时变更、绘制、印发气田井位道路交通线路图。
6.21.4.8道路建设单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维护人员应做好气田道路的维护保养工作。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按照“谁修路谁维护”的原则,负责道路管理和维护。
6.21.4.9因生产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先修便道,确保道路畅通,施工后,及时由开挖道路单位恢复道路原貌。
6.21.4.10生产过程中出现阻碍交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调度处和协调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