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9日

        6.21.5在气田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5.1特种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
        6.21.5.2其它大型车辆车速:≤50公里/小时;
        6.21.5.3小轿车、越野车及各类小型车辆车速:≤80公里/小时;
        6.21.5.4农用车车速:≤30公里/小时;
        6.21.5.5车辆行经村庄、路口等路段或遇阴雨、雾天、冰雪路面,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必要时需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拦截及检查超载车辆时,必须穿戴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间执勤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专业衣服或背带及头盔。
        6.21.6.3路卡人员在横穿公路拦截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公路双向的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6.21.6.4当司乘人员与人员发生争执时,需交由当地路政部门解决并上报部门领导,坚决避免打架及伤人事件,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需马上上报部门领导及治安队。
        6.21.6 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交通安全表现,不定期对交通安全优秀单位、优秀驾驶员以及不重视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6.21.7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对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2路检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工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负责工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调度处负责工区内交通线路设置和运行管理。
        6.22.3 对外协调处负责工区路政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在工区交通职责落实情况。
        6.22.4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勘察处理工区交通事故,并及时上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6.22.5 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6.22.6 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6.22.7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交通安全检查活动。
        6.22.8路检路查的内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车辆是否带病运行;
        6.22.8.4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
        6.22.8.5 车场及维修工房的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6.22.8.6 查处无证驾驶(驾驶证、上岗证)和酒后开车;
        6.22.8.7 查处无路单行车、跑私车、疲劳驾驶;
        6.22.8.8 查处超员、超载、车辆带病运行、不按时归场;
        6.22.8.9 查超速行驶:
        6.22.9 路检路查责任区
        6.22.9.1分公司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行驶在气田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2.9.2 安全环保处、工程处、调度处、外协处、监督中心、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与检查的权利。
        6.22.9.3 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路检路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在生产区内作业车辆的检查。
        6.23汽车修理安全管理
        6.2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2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3.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23.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6.23.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6.23.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23.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24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6.24.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6.24.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6.24.3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6.24.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24.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6.24.6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进入指定位置。
        6.24.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6.24.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应立即处理。
        6.24.9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25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5.1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对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以上,成绩显著优秀驾驶员的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由各主管单位和局(分公司)分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单位HSE 委员会或HSE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与表彰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活动同期进行。
        6.25.4 在年度驾驶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驾驶人员,在年终考核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据情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6.25.5 对驾驶人员安全行驶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25.5.1 驾驶员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以实际考核公里计算。
        6.25.5.2 驾驶员没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车3万公里计算。
        6.25.5.3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负次要责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4 对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5 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车辆部分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当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6.25.6 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予拒绝而造成事故的,领导和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及经济处罚。
        6.25.7 一般人员无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一经发现,责令其向单位写出检查,并处罚款500-1000元。队(处)级领导以上人员无“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必须向局、分公司领导作出检查,并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时,否决其单位的“优秀”“良好”资格。对于无“双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6.25.8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分别给予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下列处罚:
        6.25.8.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离开气田,或取消雇用资格。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进行气田内通报批评。
        6.25.8.2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交他人驾驶,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6.25.8.3明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机械安全系统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继续使用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车辆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令强制维修。
        6.25.8.4对毁坏道路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5.8.5对于其他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对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25.8.6指使驾驶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按上述处罚标准处以三倍罚款。
        6.25.9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按照《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6.25.9.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6%,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3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3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2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4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6.26.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按照规定权限严肃处理。
        6.26.2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本规定未列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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