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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