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焊、气焊割间以外的场所进行烧焊与火焰切割、烘烤作业,必须实施热工作业许可制度,填写“热工作业检查表”。在港口(包括锚地、系浮筒)进行热工作业必须遵守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获取港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后,方能进行作业。
1.安全操作规定
指定的责任人、操作员及看火员在施焊前应对所进行的作业做出安全评估,并依据“热工作业检查表”进行检查和填写,下列几种情况应予以考虑并采取防护措施。
1.1.电焊线、氧气、乙炔管应妥善铺设,避免在运转的设备上方、热源附近、及油、水中通过,避免打结、扭曲并防止砸、割、烫等造成的损坏。
1.2.热工作业施工现场及可能危及到的处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等。
1.3.在实施烧焊、火焰切割或其他热工作业前,仔细检查工作区域内、区域以下或附近处所,清除可能由火花、热力点燃的可燃固体、液体和气体。
1.4.在盖有油脂、污油或其他可燃物体的表面严禁进行热工作业。
1.5.关闭或专人看顾火花可能飞溅到的舷窗及其他开口。
1.6.在舱壁、甲板、天花板或其附近进行热工作业时,注意检查隔板的另一面,以及设有电线、管道或其他设施会受到的热力或静电影响。
1.7.在封闭处所进行热工作业必须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1.8.严禁焊、割带有压力的容器、管路。对有残余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作业时,必须先清洗干净、通风并经过测氧、测爆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1.9.在对有色金属、合金、镀锌件以及油漆或其他保护敷料的工件进行热工作业时,可能会产生烟雾。空气中的含氧量可能会降低,更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必须注意通风。
1.10.在空气流通不畅的处所作业时,要特别注意通风,施焊时间不宜过长,照明灯具必须使用低压安全灯具,引线尽可远离施工区域,或对引线采取保护措施。
1.11.在施工完毕必须切断焊机电源,将焊钳、焊线、工具整理归位, 施焊工件完全冷却后才可离去,并在以后的两个小时内派专人对动火施工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不定期的循环检查,以防死灰复燃。
2.严格遵守“十不准烧”的安全规定
l 不是电、气焊工或无操作证且又无持证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准烧。
l 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准烧。
l 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准烧。
l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准烧。
l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贮罐等)或管子等未经彻底清洗的不准烧。
l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烧。
l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子等不准烧。
l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经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烧。
l 在特殊区域内,未经消防和港口安全部门批准不准烧。
l 附近如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装油、油漆、喷涂202胶水等)不准烧。
3.电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操作员必须熟知电焊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须知。
3.2.操作员必须穿戴烧焊头盔或烧焊护目罩、皮质防护手套、专用电气焊保护服和绝缘鞋。
3.3.操作员站在水中,或身体的任何部分浸在水里时,不得进行烧焊作业。
3.4.操作员衣服尤其是所戴的手套尽量保持干爽,以免触电。
3.5.在狭窄的场地内,电焊操作员身体可能会碰触到周围的金属结构,应使用干绝缘垫及其他非导电材料隔离身体和周围的金属结构。
3.6.操作员应尽量避免在潮湿及高热下施焊,这样极易发生触电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