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驾驶员除持有效驾驶证外,必须持有集团公司交安委考核后发给的上岗证,方可驾驶厂内公车。无证不准驾驶厂内公车。
2. 驾驶单位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上岗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3.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厂规厂纪,按时参加交通例会、交通安全学习和培训。
4. 严禁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违者下岗学习,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5. 通过铁道路口必须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 各有车单位在使用驾驶员时,必须报厂交安委同意,经考核后,方可办理上岗证。
7.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快车,病车,“英雄”车。
8. 驾驶员身体有病不能保证安全行车时,必须停止驾驶车辆。
9. 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10.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不得逃逸,车辆出现损坏及缺陷时不得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