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
      4. 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 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 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 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 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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