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 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
第二条 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条 凡属大队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出厂区大门时必须持单位调度签发的行车路单、派车单位签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第四条 凡属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必须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未经大队审查允许,禁止随意换人。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对在册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建立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
第六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指出大庆地区)的车辆运输或集体会议、接待外出,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车审批单”者,不准出车。长途车出大庆在省内及出省车辆由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小队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警示标牌。
第八条 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第九条 节假期间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运行车辆要严格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非运行车辆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条 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㈠、所有施工车辆在中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 60公里/小时,商业繁华区域施工行车为30公里/小时,厂内行车为15公里/小时。
㈡、车辆行进到各厂、矿区域、居民区域最高速度为40公里/小时。
㈢、车辆行进到交叉路口时,驾驶人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交叉路口分为一类、二类,最高速度分别为30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一类路口为水泥路、柏油路的平交路口,及长垣内部水泥路、二类路口为长垣外部的水泥路、柏油路与沙石路、土路的平交路口)如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扣罚所在小队4分并对责任人处罚金200元。
㈣、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30公里/小时。
㈤、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油田公路上行驶,所有车辆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㈥、出现上述违章行为处罚责任人200元。
㈦、各小队执行好“三交一封”安全管理工作,违者对小队罚款200元。
㈧、大队所有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小队驾驶员应执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禁非岗位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各队坚持对驾驶员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创建“标准化车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严格进行挑选(原则上需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各小队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执行长途任务。2台车以上必须整队行驶,并控制好速度和前后车辆距离。
第十四条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驾驶员,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
第十五条 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车队,各小队应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与措施,出车前召开班前会,由小队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无证照(驾驶证、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驾车及酒后驾车、跑私车。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调离司机岗位,并处罚金1000元。
第十八条 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㈣、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第十九条 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㈠、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㈡、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