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㈣、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㈤、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㈥、录用方式采用小队推荐、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按考核成绩从高分依次录用。
㈦、如有外调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车辆维修等内容,为期共计3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加强违章驾驶员的管理,各队安全干部每月向安全环保办上报1次本队驾驶员违纪违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㈠、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㈡、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
㈢、装载危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无人押运。
㈣、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
㈤、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第三章 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大队厂内停车规定,乱停乱放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未经批准在外停驻,除对驾驶员按跑私车处理外,对其所在小队管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楼区、商店门前、饭店附近、繁华地段等停放大型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及过期的,安全警示牌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车辆证件、牌照丢失,补办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车辆“GPS”管理考核
大队所有车辆配备GPS,各车要保护好,不能丢失,如故意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并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 事故考核
(一)、发现跑私车行为,对小队处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跑私车期间发生事故,除按事故考核外,按其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100%。
经济损失10万-2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90%,小队承担10%。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80%,小队承担20%。
(二)、翻车事故
发生90°以上翻车事故,对小队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根据损失情况,参照事故类别处理。
(三)、交通事故,驾驶人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考核。
1、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2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领导处以(责任%*5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1人(轻伤3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1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5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3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5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25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元)罚款。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事故小队处以(损失*5%元)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损失*2.5%元)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损失*0.5%元)罚款。
(四)、经大队同意暂不上报事故,按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个人承担2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40%。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1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50%。
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30%,大队承担65%。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20%,大队承担75%。
第二十九条 严肃交通违章的处理,对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闯红灯、超速、违停、客货混载等交通违章行为,除接受交通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处罚外,大队按照管理办法加罚。
第三十条 酒后驾车、跑私车、超速行车、强超强会,造成事故在原有标准上加罚责任人,追究小队领导责任,责任人转岗或待岗。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接打手机,并系好安全带。如不按照规定违章操作的按照违反公司“八大禁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驾驶室超额坐人、违反装载规定、客货混载、驾驶带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车辆加油不熄火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闲杂人员上井,发现1次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