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  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 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 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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