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5日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