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6日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办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源的识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防方案的审查;
        2、具体承办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3、具体负责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有需要时督促施工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的总结、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传达,并督促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审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
        2、负责督促本项目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经审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贯彻和执行。
        4、负责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安全内业台帐的建立与维护。
        5、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预演。
        6、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7、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费用计量和支付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挂篮、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培训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他单位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⑶灌注桩基础、深挡墙基础(超过2m)、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过25m)等构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浅埋、不良地质、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⑽跨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导;
        ⑾桥梁挂篮施工;
        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⒀桥梁架桥机架设施工;
        ⒁其他业主和监理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和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路线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边缘、脚手架或其他支架、桥面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标”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施工驻地,将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布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的设置必须满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医疗救助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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