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 。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
第三章 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 车站秩序
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 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处 罚
第八条 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 收费和计算及其他
第九条 参营费用的收取
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
第十条 营收结算方式
(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 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二)、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