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罐体水压试验
罐体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罐体与车底架的连接应符合TB1532-84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全部组装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力。气压计密性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
各阀件、各连接面及罐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八条 安全附件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厂,必须取得主管部和劳动人事部的批准方可生产。
2.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包括新产品或结构有重大改进的老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紧急切断阀的技术鉴定包括振动试验和2000次以上空载连续启闭操作试验。
3.安全阀出厂前应逐个进行密封性能、开启压力的检验。检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并签发合格证。
4.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签发合格证。
5.安全附件为外购件的,应逐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
第二十九条 罐车需经整车检查,除应符合前述有关规范外,并应执行铁道部(78)铁辆字1501号《车辆验收工作条例》和(84)铁辆字176号《关于对路外企业自备车施行验收的通知》,GB5601《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合格后保留0.05~0.1MPa(0.5~1.0kgf/平方厘米)氮气余压出厂。出厂的罐车应装钉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300×200mm,装在罐车明显部位(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铭牌内容包括:
1.罐车的型号和名称;
2.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号码;
3.充装介质;
4.载重t(按第九条标定的介质最大装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容积立方米(设计容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6.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7.设计温度℃;
8.自重t(空车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9.出厂编号;
10.出厂日期;
11.制造厂名称;
12.成品检查员的钢印;
1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的钢印。
第三十条 罐车出厂应有下列证件和技术资料;
1.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技术特性);
2.质量证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罐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
5.罐体强度计算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下列内容:
1.罐车底架和附件,阀件合格证及检验证明;
2.制造罐体的钢材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的钢厂保证值复印件和制造厂的复检结果;
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的检验数据;
4.焊缝无损探伤报告,并附有焊缝探伤部位简图。明确返修焊缝位置;
5.罐体焊后热处理的技术数据;
6.罐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
7.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8.罐车总组装检验报告;
9.不符合设计的有关补充说明。
第四章 罐车标志
第三十二条 罐车外表面,均涂银灰色漆,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带,色带宽度为300mm,其中上200mm涂蓝色,下100mm按介质的分类涂色,见表6:
表6
----------------------
介质种类| 品 名 |色带颜色
-----|-----------|----
| 液 氯 |
有 毒| 液态二氧化硫 |黄 色
| 液 氨 |
-----|-----------|----
| 丙 烯 |
| 丙 烷 |
易 燃| 混合液化石油气 |红 色
| 丁烯、丁二烯、异丁烯|
| 正丁烷、异丁烷 |
----------------------
第三十三条 罐车两侧按下列要求喷字(字序由左向右喷写),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1.罐车左部应喷写罐车编号,罐车所属单位及到站地址。
罐车编号应以字母“GH”(化学介质高压罐车)打头,后接数字编号。前三位数字为企业代号,以后数字为企业车辆编号,字体尺寸不小于100×100mm,颜色为黑色。
2.罐车右部,喷写装运介质的名称及罐车技术性能。
(1)介质名称为: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或经部批准运输的介质名称。
字体尺寸为300×300mm,颜色为蓝色。
(2)罐车技术性能写在介质名称下面,包括:
载重t;
容积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自重t(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换长(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大修日期 年 月
字体尺寸为70×70mm,计量单位和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尺寸为50×50mm,黑色。
(3)在罐车中下部喷写制造厂的名称,字体高度150mm黑色。
第三十四条 罐车的阀门,按下列要求涂漆色。
液相阀体——黄色
气相阀体——红色
安 全阀——红色
其它阀体——银灰色
除按液化气罐车需要涂打的标记外,其它按TB1-77《铁路车辆标记》涂打。
第五章 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罐车每次充装都需作详细的充装记录(见附件一),“充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充装单位留底,一份交铁路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到站交收货人”。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罐车编号;
2.进厂日期、罐内余压及残留介质量;
3.进厂检验情况、罐体部分检查内容包括:外观、密封性能及各部件。
4.气密性试验时间、试验压力、试验结果及检查人;
5.充装时间,充装前复验情况;
6.封车时间、封车压力、封车后净重及封车人;
7.充装单位名称;
8.上次检验(大、中修)日期。
第三十八条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条件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2.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介质不符者,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4.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5.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品种者;
6.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7.罐车内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8.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9.罐车底架定期检修超期未修者。
第三十九条 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第四十条 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第二章第九条执行,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罐车充装量称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见附件二):
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4.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5.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第四十二条 罐车卸料时注意事项:
1.卸料前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见附件三);
2.罐车运行到用户后应及时将料卸净,并将空车及时返回,用户不可将罐车当贮罐和气化罐使用。(罐车往返周转天数,按照《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
3.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4.返回的罐车其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平方厘米)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
5.罐车卸料完毕后,并闭紧急切断阀等,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和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第四十三条 充装和卸料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物料的管线应采取固定式金属管线,若采用软管时,应选择相应材料和压力等级的软管,并有可靠的连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