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9日

        4.3人员管理
        4.3.1驾驶特种车辆(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吊车等工程车辆)进入生产区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单独驾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机动部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培训取证工作。
        4.3.2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乱堆停放。
        4.3.3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4.4防火防爆管理
        4.4.1进入防火防爆封闭区域的农用车、三轮车和其它使用柴油原料的车辆以及排气不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的车辆必须安装阻火设施;没有阻火设施的车辆可凭行驶证抵押,在门卫处登记后,借用阻火器,并安装在车辆排气筒处;出门时交还阻火器,经门卫检查后退还行驶证。
        4.4.2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进入防火防爆区的工程车辆,有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在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4.5处罚
        4.5.1行政管理部、安全部可以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4.5.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5.3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可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者,取消车辆的进入资格。情节严重的或特别恶劣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可以放行。
        4.5.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立即停止驾驶24小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扣除所在单位月考核1-2分。一年内有两次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禁止在公司内驾驶机动车一年。特种车辆驾驶员有上述违章时,取消其“特种设备作业证”。
        4.5.5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货物固定不牢或未固定者,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整改,消除违章状态。
        4.5.6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之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离开。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5.7生产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悬挂牌照,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安装阻火器。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进入防火防爆区域不进行审批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5.8由于门卫不负责,凡是醉酒驾驶车辆或未安装阻火器的车辆进入生产区的,对门卫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连带责任。
        4.5.9对于拒绝安全、保卫人员检查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5.10对于违章驾驶造成安全事故者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门卫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登记表》
        6.2《物资出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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