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6.2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6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1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吉艳锋 2012年7月2日
审核: 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