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员工进一步增强港区路口通行安全意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特提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第二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过港区路口存在的主要危险
1、本条款中的“车辆”是指除摩托车之外的机动车。
2、由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稳定性相对较差等特点,一旦车速过快,紧急情况下驾驶人员处置不当,极易发生驾乘人员伤亡事故。
3、由于车辆自身构造原因,客观上存在视线盲区,车辆驾驶员在行驶中不能完全观察到车辆两侧的情况。一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视线盲区,可能会危及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车辆倒车、借道、转弯、并线以及通过路口时,这种危险性更大。
4、车辆在转弯时因前后轮的行进轨迹不同,会出现内轮差。如果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不警惕内轮差的影响,往往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在行车中常常发生错觉,以为车辆驾驶人员应该看到自己,而没有警觉,一旦闯入车辆的内轮差,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5、通过十字路口、T型路口、铁路道口、货场出入口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一旦观察不周,盲目通行,极有可能发生碰撞事故。
6、车辆驾驶人员疲劳驾车、带情绪驾车或在开车过程中与人谈聊、吃零食等违章行为,都会形成人为视线盲区,给摩托车、电动车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危险,特别是在车辆超车、转弯时危险性更大。
7、受雨、雪、雾、大风扬尘天气以及夜间视线不良等因素影响,必然会增加路口通行的危险性。
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通过路口时精力不集中,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与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9、风雨天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穿着的雨衣雨帽和佩戴的安全头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动作、听力和视觉。
第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认真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港区限速规定,靠道路右侧谨慎行车。要始终保持集中精力,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驾驶摩托车应持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杜绝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
3、严禁路口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过路口时,要提前减速观察路口周边方向的车辆,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通行,必要时将车停在路口之外的安全位置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特别在直行通过路口时,必须事先观察确认同向行驶的左侧车辆是否会右拐弯,必要情况下先停车观察后再通过。
5、遇有路口停车观察等候时,不得紧靠车辆后方停车,以防溜车或车辆驾驶员误操作造成后方人员伤害。
6、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服从道口看守人员的管理。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通行安全。
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栏杆以外;没有设置栏杆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不得穿越栏杆或强行通过;车辆放行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
7、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接听手机和使用耳机听音乐;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带人行驶、逆向行驶。
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特别要注意后方车辆,提前开启转向灯进入转弯车道,不准突然猛拐。
9、右转弯时,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靠右行驶。
10、左转弯时,开启左转向灯,并让对向直行的车辆先行。
11、横过道路时,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是否有过往车辆,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不得在直行车辆的前方强行横过道路,不得在路口斜过道路。
12、加强交通工具的日常检查保养,保证车况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四条 员工骑自行车和徒步过路口时,要充分认识到路口存在的风险,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员工道路交通
,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特别要教育引导员工时刻警惕港区路口通行存在的危险因素,严格落实路口通行安全要求,自觉形成良好的路口安全通行习惯,杜绝违章,防范事故,确保港区路口通行安全。
第六条 本要求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LSG/QG04-003-20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