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
(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