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乘警趟车作业标准,落实出退乘、当班作业、入库看车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乘务作业纪律;
(三)值乘中,旅客列车运行中或未停稳前,禁止跳下列车;
(四)乘警下车与站警办理交接工作时,应密切留意车站的发车信号,及时上车,如发现列车已经启动时,严禁追赶、攀爬列车,严防发生坠车等伤亡事故;
(五)乘警在值乘中,非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未经支队或大队领导同意,不准私自下车;
(六)乘警在列车上,实行查缉追逃、抓捕、盘查、押解、带离、审查、看押、候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查处危险物品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在保护旅客安全的同时注意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标准
(一)各单位机动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认真落实“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行驶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注意调节休息,严禁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酒后驾驶,始终保持旺盛精力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三)禁止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接拨手机;
(四)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各所队机动车辆离开管内,必须报经值班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刑警岗位安全标准
(一)侦察员在抓捕、盘查、押解、带离、审查、看押、候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提高警惕,防止发生嫌疑人袭击事件,造成民警人身伤害;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以上各岗位安全标准同样适用机关各科室民警以及机关派到基层工作等民警。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部位、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方式:电话:******(处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公安处值班室、组干科;公安处在24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至公安处值班室;公安处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至公安处值班室;公安处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报至公司安监室、值班室。
第六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属的单位要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恢复工作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处领导、工会主席、组干科、所在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为伤员的抢救工作提供决策性的意见和经济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伤事故,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处长任组长,组织公安处工会、组干科、办公室、督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处长或政委任组长,组织公安处工会主席、组干科科长、办公室等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3、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安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轻伤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重伤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死亡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公司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并制订好防范措施,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以维护对事故处理的严肃性。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身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公安处每年对各科室、所队的人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次;各单位每月对各警探组及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次,列入“三基一化”及月度考核内容,并做好人身安全管理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处及各科室、所队要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包保责任制度。对防止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防止死亡事故的部门和有功人员及包保干部,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民警人身安全工作抓的不好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公安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
1、发生责任轻伤事故的科室、所队人均考核当月月奖50元,考核科室、所队正职、包保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当月月奖3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2、发生责任重伤事故的科室、所队人均考核当月月奖100元,考核科室、所队正职、包保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当月月奖5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3、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科室、所队人均考核当月月奖200元,科室、所队正职、包保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免去当月月奖,并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公安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呈报上级处分。
本条对所有人员的考核金额,均采用最高基数,不重复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处安全办负责解释。